一、關于房屋保修期
根據《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》以及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》,開發商在房子交付使用后,應對業主承擔房屋保修責任的期限,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。新房業主收房時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時限,避免錯過保修時間。
需要注意的是:
(1)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,這屬于法定起算時間,開發商是不得以合同方式改變這種規定的。當然,如果因為消費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逾期收房除外;
(2)合同有權約定法律明確規定的內容,但這種約定只能比法律規定更嚴格,而不允許開發商作出不利于消費者的約定;
(3)此處的“交付”指的是開發商與消費者之間的第一手交付,不包括消費者二次轉賣的交付;當然,如果二次轉賣后的時間仍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質保期內,那么,二手房主是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質保責任的。
二、房屋的保修期是多久?
根據《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》第七條,在正常使用下,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:
(一)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,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;
(二)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、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,為5年;
(三)供熱與供冷系統,為2個采暖期、供冷期;
(四)電氣管線、給排水管道、設備安裝為2年;
(五)裝修工程為2年。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。
三、什么情況下不能保修?
(1)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。這條規定的內容比較容易理解,在裝修中經常發生這個問題,比如私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,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設計,拆除連接陽臺的磚、混凝土墻體等行為導致的房屋質量問題。
(2)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。不可抗力就是指發生地震、水災、大風等自然災害,導致的房屋質量缺陷,房屋不在保修范圍內。
(3)超過保修期的房屋質量問題。保修期滿后,除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外的維修,業主可以委托物業公司或第三人進行維修,維修費用一般由業主自己承擔。如果發生在房屋的共有部分,可要求物業公司對其進行維修,費用則應由關聯業主按各自擁有的權屬份額共同承擔;如果共有部分或者公共設施、設備需要大修、中修、更新、改造的,經業主大會依法通過,可以啟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。